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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手工艺术协会 。
英文译名为:BEIJING CRAFTS COUNCIL
缩写为:BCC
第二条 本团体由手工艺术工作者及相关机构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手工艺术领域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创造具有时代文化承载力的作品,传承中华优秀文化,通过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促进首都社会、经济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贡献。积极培养手工艺术领域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进行手工艺术品的交流、推广、宣传、鉴证等活动;努力提升我国手工艺术产业的国际影响力,提高手工艺术品的经济价值;推动我国手工艺术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树立民族文化自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工业园区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举办手工艺术领域的国内外交流、推广、宣传以及手工艺术市场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
(二)通过会刊、期刊、网站等媒体发表和传播国内手工艺术传承与创新的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同时定期发布国内、国际手工艺术领域的动态及行情;
(三)举办各类手工艺术讲座(论坛)及手工艺术相关培训活动;
(四)承接政府、机构或个人委托的手工领域中的管理、推广、宣传、策划、科研课题、调研等活动;
(五)手工艺术及相关领域的文化遗产研究、指导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对手工艺术作品进行鉴证;
(七)策划、组织、参与国内外手工艺术行业的展览展示活动;
(八)邀请国外手工艺术领域相关人士交流访问,
(九)编辑出版、制作手工艺术领域的图书、刊物和音像资料;
(十)手工艺术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十一)对历史传承的手工艺术文物进行保护;
(十二)对手工艺术文物所承载的文化与文明进行研究;
(十三)其它与手工艺术领域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团体活动;
(三) 在手工艺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宣传本团体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团体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1.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2.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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